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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

北京拟在医院建立安检制度!医护受到暴力时,可回避诊疗...

作者:佚名 来源:华医网据北京青年报、北京人大综合 日期:2020-03-29
导读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审议。

关键字: 医院暴力 | | 政策 | | 医院安检 | |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审议。

《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共三十二条。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一、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

二、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发现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且拒绝寄存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提升就诊体验。

四、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制度,可能引发案件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五、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进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六、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权利。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重点问题解读

Q.暴力伤医多是由医疗纠纷所致,规定仅保护医务人员,谁来保护患者呢?

A:首先重申一个原则: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暴力伤医的理由!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加强医院安全秩序,核心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问题,建议细化相关制度规范。事实上,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处理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流程。

北市也从2011年起,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健康部门和医院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各级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目前每年的受理和结案数均在2000件以上。

除此之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与医院协商、由卫健委行政调解、到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按照“小切口”立法的思路,法规重点是解决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减少暴力伤医问题,而不是要解决医患关系;保护的是那些正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医务人员,防范和打击的是暴力伤医行为。因此,《法规(草案)》不再过多规范医疗纠纷的内容,仅保留了原则性规定。

Q.医院暂停诊疗,那病人怎么办?

A: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是否可以暂停诊疗,各方看法不一。

有意见主张医院应当暂停诊疗或者建议患者转院,也有意见认为暂停诊疗与医务人员“医者仁心”社会形象不符。

从权利对等的角度看,当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就诊人员及其陪同人员的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已没有义务继续诊疗,实际情况也不允许继续诊疗。因此,法规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的权利,规定可以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

这样既是保护医务人员自身权利,也是保护其他患者接受诊疗的权利,对施暴者更是一种提示,时刻要考虑施暴的后果。当然,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保障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利,防止暂停诊疗的滥用。规定医院可以有条件暂停诊疗,即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Q.以后去医院是要先进行安检吗?

A:《规定(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

有意见提出,医院病人那么多、出口那么分散,进行安检很难操作。也有意见认为,各级各类医院都进行安检没有必要,有些医院也负担不起,建议在医疗纠纷比较多、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比较集中的医院进行安检就可以了。

作为重要预防措施,安检可以有效防范伤害医务人员的禁带物品进入医院,国内外均有医院进行安全检查的先例,北京市也有不少医院采用安检措施,已经具备实践基础。

当然,考虑到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法规要求建立安检制度的同时,已经给医院采取的具体方式上留有空间,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用机器或人工安检,全面安检或重点巡检等不同方式。

Q.二级以上医院都设警务室?

A:在医院设警务室并非此项立法创制,国家和本市多年前已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北京市也已在绝大部分三级医院和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了共计101家警务室。

但从实践效果看,有的警务室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与医院保卫部门的有效联动还不够密切,亟需从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

为此,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加强医院与警务室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驻医院警务室的功能作用了。

Q.医院安全秩序责任到底是谁的?

A: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其安全秩序管理责任理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也有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医院作为一个单位,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由医院承担。

事实上,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既包括单位自身的内部空间,又包括广大患者就诊的公共空间,这两个空间在地理位置上相互包含,难以切割。因此厘清医院和公安二者的职责,成为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核心问题。医院作为本单位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应当承担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如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等。

也就是说,配足配强保安,加强巡查值守,减少安全隐患,开展应急处置,都是医院责无旁贷的职责。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责部门。

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承担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办理涉医案件等职责。也就是说,平时加强对医院安全的指导检查,遇事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则是公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规定(草案)》将医警联动、预防为主作为突破口,一方面强化医院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另一方面促进医警的深度融合,以求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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