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做得对、法律上守得对,才算依法行医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法治广东研究中心宋儒亮主任 医方为何要对患者进行说明告知? 这个问题的答案既清楚简单,又模糊复杂。一方面,该问题已得到伦理、人文、法律等各方面的清楚解释和成文规定,临床上只管执行即可。另一方面,医务工作者却又时常困惑:全面、深入地说明告知究竟对患者治疗本身有何益处? 困惑常常通过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来体现,其引导可通过多
■本案启示
医学上做得对、法律上守得对,才算依法行医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法治广东研究中心宋儒亮主任
医方为何要对患者进行说明告知?
这个问题的答案既清楚简单,又模糊复杂。一方面,该问题已得到伦理、人文、法律等各方面的清楚解释和成文规定,临床上只管执行即可。另一方面,医务工作者却又时常困惑:全面、深入地说明告知究竟对患者治疗本身有何益处?
困惑常常通过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来体现,其引导可通过多角度进行,而最一针见血的就是:若未事先进行说明告知,而诊疗中出现问题,又当如何处理?显然,之所以要求医方依法行医,就是承认了以下这一无奈的事实:专业性很强的医学活动也会遇到情况不明、无法保证治疗效果的疾病,与其事后难以给患方一个合理的解释和交代,不如事先全面、如实地说明告知。以医方事先的“说明”回应患方事后可能的“说法”,医学上无法确定的却先从法律上确定,就是面对无奈状况的无奈选择。权衡利弊、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最大公约数就是法律,最大共识就是法治之道。遵守法律、以法说事,是无奈选择的底线。若疾病情况清晰、可保证治疗效果,说明告知就不见得如此实际而重要了。
因此,说明告知不只是医方的义务,也是对医方的保护。面对疾病,医方须追问自己:能否理清该疾病的来龙去脉,处理能否有效恰当?答案若是存疑的、否定的,就要事先进行如实、清楚、全面、深入的说明告知。若患方对此能够理解和认同,之后的沟通就能愉快、顺利、有序地进行。
医方为何要按法对患者进行说明告知?
疾病诊疗护理活动涉及各项复杂事宜、内容和环节等。说明告知并不是治疗方法,说明告知之后,疾病既不会自然好转,责任也不一定能免。在现实中,未说明告知也不一定承担了责任。
那么该如何分辨、拿捏说明告知的内容与程度?回答这个问题有三类不同的标准:情、理和法。正确的做法必须守住最明确直接的底线,即“法”。除了依法进行之外,没有万全之策。
医生按法进行说明告知的边界在哪儿?
当医方行为正确,但患方不接受、不满意时,就须从第三方角度,找到共同的底线,才具有评价和指导意义。按法说明告知就是这个底线,就是医患双方沟通的边界。
按法进行说明告知也是最有情、有理之举。患者千差万别,理与情的接受能力往往大相径庭,对诊疗的评价也五花八门。诚然,法之上、之外还有情、理,依情行医、依理行医或许在某些方面优于依法行医,却定有一难解之问:讲情讲理,难免挂一漏万、难让人人认可、难为第三方把握。
除了“法、法制、法治”之外,再无让各方满意的共同、共识方式。依法行医并不完美,也并不为人人所理解、认可、接受和遵守,但却是平衡行医之底线。
法律上的“正确”有别于医学上的“正确”。从法律角度,医方对患者的说明告知事项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名事项类”,包括但不限于:①病情;②医疗措施;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④医疗风险;⑤替代医疗方案;⑥实验性临床医疗。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明确的“谨慎注意事项类”,包括但不限于:①及时解答患者咨询;②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③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三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开放事项类”:随着新法规出现,又存在新增说明告知事项的可能,也就是说,在沟通问题上,服务好患者并没有终点。综上所述,只要医方能充分告知说明以上事项,就是依法沟通、依法行医了。
总之,医学与法律各有领域、各有主张,彼此各自实现、有机结合、完全统一,才算是依法行医。就本案而言,医学方面医方并无过错,但患方并不认可,且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让其主张得到了法律肯定。这揭示了如下道理:医学方面行为正确,但法律上防护不恰当,并不是成功的诊疗护理。更正:本报9月3日C4版《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一文中最后一段“阜外医院核医学科何作祥教授团队”应为“阜外医院核医学科方纬教授团队”,应作者委托更正,并向读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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