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心内科 黄恺:“完善检查以正确指导用药”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李立律师:“本案涉及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官健法官:“慢病患者就诊,不能简单开药了事”......
患者病情恶化未入院,带药回家后死亡,医方被判承担30%损失赔偿
“完善检查以正确指导用药”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心内科 黄恺
病例回顾
74岁男性患者,曾因心慌、汗多、时有头晕头痛,无胸闷胸痛于2007年到A院就诊。心脏彩超考虑高血压并左室心肌节段性缺血改变、左心泵血功能减退,心电图提示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医师给予中西药调理高血压治疗。2008年,患者因头晕头痛、活动后气促,双下肢水肿再次就诊,接诊医师在建议患者住院诊疗未果后,给予降压、利尿、扩管、强心、抗凝等药物治疗,回家后患者发生猝死(分析见表1)。
经验教训
临床医师做好高血压病及冠心病患者的三级预防、特别是二级预防,针对性地进行系统规范的治疗,是防止患者病情进一步发展和减少致残率及致死率的重要措施。
此类患者病情变化时,医师应给予血生化全套、心电图、心脏彩超等检查,全面评估病情从而正确指导用药。
对病情较严重的此类患者,应对患者及其家属解释疾病危险性及用药风险,并应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认同,做出书面签字,以减少医患矛盾的产生。
“本案涉及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李立(律师)
在临床上,医师须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法律中有如此规定,目的就在于,要求医师应尽到与当医疗情况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应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应保持足够小心谨慎的态度,对每一诊疗环节的医疗行为风险都应进行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应有清楚认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否则医师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医方经鉴定存在两项医疗不足(对患者因何未住院诊治没有做好书面记录,未进行血生化、心电图、胸片、心脏超声等辅助检查评估病情变化)说明,医师本可预见该后果发生,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采取必要医疗措施存在过错,从而应承担法律责任。
“慢病患者就诊,不能简单开药了事”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官健(法官 )
此案例系患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的老年慢病患者门诊开药回家,当晚心源性猝死于家中。经鉴定,医师开药得当,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对于此种情况,医方一般不需承担责任。本案判医方承担30%赔偿责任,是因为门诊医师对该患者处理草率。
临床上常见,长年服药的老年慢病患者在病情变化不大时就医,可能就是开药回家治疗,并没有准备住院治疗,也不愿意接受辅助检查。
此时,有些医师往往顺应患方要求,简单开药了事,忽略进行必要检查、风险说明和病历记录,从而埋下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如本案),则让医方在诉讼中极为被动。若当时就诊时,医师能将患者病情及风险向家属明确说明,建议患方做检查,如果患方不同意,则将拒绝检查、入院诊疗等情况如实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请患方签字,完全可能避免本不应由医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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