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妈妈换肝救子的消息传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感动于母爱的伟大。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教授认为:“我们找不出任何道德理由来拒绝这样的器官互换移植。
两位妈妈换肝救子的消息传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感动于母爱的伟大。与此同时,业内人士却不得不面对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当前法律对于活体移植的限制与现实中延续生命希望之间相悖的尴尬局面。
我国于2007年5月1日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三类人群,即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同时,《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规章明确要求,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加强器官供受者身份审核工作,严格掌握活体器官摘取和移植的适应证,伦理委员会应对捐献人和接受人关系进行核实。
如果对照上述规定,团团和哲哲的妈妈“换肝救子”并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此次两位母亲“换肝救子”已通过武警总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并得到了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的批准。
作为该领域专家,北京大学器官移植中心主任朱继业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坦言,《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是为了杜绝人体器官的买卖和商业化。目前,在国际上通过亲属间器官互换挽救患者生命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很常见。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此次接受移植的母子关系的真实性,且确保两个家庭均出于自愿,那么,在器官短缺的现实背景下,此次手术从伦理层面来讲,无疑是可接受的。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教授认为:“我们找不出任何道德理由来拒绝这样的器官互换移植。互换的目的是为了挽救两个生命,这个案例可以被看做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一个‘特例’。在此次移植中,供者与受者之间角色关系没有发生改变,没有增加额外的风险,因此也可以视为《条例》中对第三类人群定义(存在帮扶关系的人员)的延伸。”
肝源互换移植手术是否会在活体器官移植上“开了口子”,是否会引发新的一轮器官买卖?在采访中,也有专家对此表示担忧,毕竟在实际操作中,核对《条例》规定的三类人群关系真实性仍存在很多漏洞。对此,翟晓梅直言:“在这个肝源互换的案例中,事实原委非常清楚。允许该案例发生,并不意味着允许其他与此毫无相似之处案例的发生。该案例与活体器官商业化之间均不存在因果关系,今后实践中的考验是,医务人员、伦理委员会委员以及决策者是不是能区分亲情帮扶与器官买卖之间的质的区别。”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院长丛亚丽也认为,法律与符合伦理需求的现实生活之间存在差异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正是因为现实的需求才能促进法律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就医学领域而言,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应该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和空间对类似事件进行处理。丛亚丽建议,法律部门应开设相应渠道,为遇到紧急医学法律问题的医疗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将救死扶伤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c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镜像
京ICP证1203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198 京ICP备10215607号-1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