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是AMI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认定;
二是不具备介入条件之医疗机构的转院义务;
三是病历资料保存欠缺、知情同意不足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
本案中,对于AMI的患者,医方在不具备介入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施紧急血运重建,并在患方提出转院要求时,医方也未能积极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失去了介入治疗或更好条件的救治机会,违反了AMI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方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患者死亡与医方医疗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是AMI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认定;
二是不具备介入条件之医疗机构的转院义务;
三是病历资料保存欠缺、知情同意不足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
医方代表
医方代表吴晓东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本例患者NSTEMI、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心律失常诊断明确后,仅接受抗血小板治疗难以奏效。按目前临床路径要求,医方应给予患者急诊血运重建治疗(经皮冠脉介入治疗或冠脉旁路移植术);尤其在患者死前病情再度加剧时,医方仍然仅给予患者药物保守治疗。
侵害患者选择权。医方拒绝家属提出的转院申请,不符合转诊原则,同时侵害了患者及其家属选择权,令人难以理解;
判决被告医院承担40%的责任比例适当。
律师代表
律师助理赖嘉敏 本案医方一直未能提供两份急诊心电图,已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之规定。须指出,这不是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而是违反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某些医生可能认为这是小问题,但法律对此监管严格。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推定医方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因病历不完整被推定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病历管理制度才能有效防范病历资料缺失带来的风险。
法官代表
法官官健 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对于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AMI)的患者,当前在介入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首先应作紧急血运重建,立即行介入治疗。
本案中,对于AMI的患者,医方在不具备介入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施紧急血运重建,并在患方提出转院要求时,医方也未能积极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失去了介入治疗或更好条件的救治机会,违反了AMI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方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患者死亡与医方医疗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另外,还应注意到,患者入院后病情并不稳定,AMI患者应当绝对卧床,即便当时对患者实施转院,在搬动过程中及转院途中,都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因此,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也指出医方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死亡起次要作用。
二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及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赔偿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的做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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