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知情而不同意权的不利医法后果
尸检是判定死亡真实原因的金标准。从医学上说,患者的死亡及死因应由医方向患者说明,死者近亲属一旦认可,死亡医学问题自然终结;从法律上说,医方有义务就诊断患者死亡和死因提出证据,即随诊疗护理而逐次形成病历等资料,而尸检报告并非必需,若一旦需要,则表明医患双方存在死因争议,此时尸检报告是关乎争议胜败的关键证据。
尸检是判定死亡真实原因的金标准。从医学上说,患者的死亡及死因应由医方向患者说明,死者近亲属一旦认可,死亡医学问题自然终结;从法律上说,医方有义务就诊断患者死亡和死因提出证据,即随诊疗护理而逐次形成病历等资料,而尸检报告并非必需,若一旦需要,则表明医患双方存在死因争议,此时尸检报告是关乎争议胜败的关键证据。
尸检有法可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医方缺乏说明义务致患方不能行使知情同意签字进行尸检,不利后果则由医方承担。
患方拒绝尸检需承担的后果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方提出但患方拒绝尸检,对患方会产生如下后果:
① 患方是责任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是责任认定条件。这种责任有法律效应,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② 患方只能认同临床死因作为最终死因结论。不进行尸检并不意味着不能从医学上确定死因,只是医学上的死因是无尸检结论支持的、来自对患者病历资料等主、客观证据的临床死因。
若不进行尸检,患方对医方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临床死因诊断只能选择认同和接受,难有证据予以反对和推翻。
■总结
本案医患双方各有输赢。医方关键之处是输在药物使用不当;患方要害之点是输在“拒绝”不当——诊断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后拒绝行胃镜检查;患者死亡后,家属签字拒绝进行尸检。医疗活动是专业知识严重不对称的活动,作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选择“拒绝”要非常慎重,在就诊过程中,患者选择“拒绝”属法律上的知情而不同意,“拒绝”不当可能会付出医学和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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