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可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一定的特需医疗。
导 语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将有序扩大,到2022年底基本覆盖全国所有省份!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除了明确到2022年底,力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到“十四五”末,全国范围内重点病种跨省、跨区域就医大幅减少的工作目标,此次《方案》还公布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出医院名单,89家三甲医院上榜。
No.1
有序扩大建设范围
新增12个医疗中心建设省份
《方案》明确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布局,力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到“十四五”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在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建成一批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水平服务的医疗集团,打造一批以高水平医院为依托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专科联盟。
《方案》在2019年11月发布的《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及的第一批的8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于2021年加强了西南、西北、华北、中部地区布局,新增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12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范围。
《方案》指出要扩大建设范围。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覆盖省份,加强西南、西北、华北、中部地区布局,扩大参与省份,基本覆盖病患输出大省和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省份;
同时,《方案》指出扩大重点病种覆盖范围,重点建设肿瘤、神经、心血管、儿科、呼吸、创伤、妇产、骨科、传染病、 、眼科、精神卫生等专业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No.2
两个“加强”
保障医疗能力和人员待遇双高
《方案》指出,要加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能力建设,坚持“地方政府主建、输出医院主营、依托医院配合”;加强优质医疗资源输出储备,优先发挥已规划设置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作用,充分发挥部委、省(市)所属重点医院作用,鼓励其他高水平医院参与承担输出医院任务等。
《方案》提出,要加强改革配套。健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体制,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全面参与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建立专项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符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允许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建立健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补偿机制,全面建立符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有利于调动降本增效积极性、促进区域间医疗资源均等化的补偿机制,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投入;
完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应用创新医疗技术机制,鼓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开展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建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自我持续发展机制;建立输出医院优质医疗资源生成机制等。
《方案》还指出要健全实施保障。要完善专项协调,盘活优质资源,加大建设投入,加强跟踪问效,强化统筹协调等。
No.3
鼓励自我持续发展
促进医教研产融合发展
《方案》明确,要建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自我持续发展机制。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可以自主决定用于医院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加强相关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依托“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医教研产融合发展。
同时,鼓励输出医院所在高校到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所在地开展医学研究生联合培养。支持输出医院所在高校吸纳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非高校附属医院)作为附属医院,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功能。
《方案》指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可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一定的特需医疗。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等的商业保险产品,加强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
建立输出医院优质医疗资源生成机制。鼓励输出医院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培养和输出高层次医学人才、学科带头人,根据医疗资源输出量,适当增加相关输出医院的人才落户指标。
资源承接地政府对输出医院派出的医务人员在落户、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奖励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输出医院派出人员薪酬待遇,鼓励输出医院派出人员薪酬水平合理高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成效突出的输出医院,优先申报国家医学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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