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茜蒨医生曾先后在美国、德国和丹麦进修,她认为,我国医疗实践中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实施与欧美国家并无太大区别――患者及其家属享有决定患者治疗的权利。进行治疗之前,医生会与患者谈话沟通,由患者、家属、负责谈话医生三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或家属也可签署拒绝医疗书,放弃CPR等治疗或自主离院。
刘茜蒨医生曾先后在美国、德国和丹麦进修,她认为,我国医疗实践中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实施与欧美国家并无太大区别――患者及其家属享有决定患者治疗的权利。进行治疗之前,医生会与患者谈话沟通,由患者、家属、负责谈话医生三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或家属也可签署拒绝医疗书,放弃CPR等治疗或自主离院。
刘医生坦言,患者、家属、医生都希望患者能得到最佳治疗,这全球共通。医生的权利与患者的权利并不对立,经济因素才是影响患者医疗自主权的最根本原因。
以急性心肌梗死为例,如果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患者与家属会毫不犹豫选择医生所建议的最佳治疗方案;如果患者医疗保险不在就诊地,患者及家属可能会花大量时间研究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再决定后续治疗;如果患者没有任何医疗保险,无论医生如何与其沟通,患者与家属都会犹豫不决,迟迟无法做出决定。后两种情况耽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医生必须将很多精力用于与患者沟通医疗费用问题,最后患者仍有可能放弃指南推荐的规范治疗。这样的“自主”并不自主,而是患者的无奈选择。
刘医生介绍,美国社会保险制度相对完善,除了老年医疗保险(Medicare)和医疗补助(Medicaid),还有商业医疗保险可供购买,并且赔偿比例较高。医生与患者不必直接讨论费用问题,减少了医患矛盾。救治完成之后,再由医院与保险公司讨论费用。即便如此,也有部分患者没有任何医疗保险,面临高昂医疗费用。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更为完善,医疗保险全民覆盖,并且有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同样无须医生与患者沟通费用问题,总医疗花费低于美国。丹麦则是全民免费医疗,医生与患者满意度最高,总医疗花费低于美国和德国。这三个国家虽然医疗花费不一样,但医疗水平相当。我国医疗保险也在向全民覆盖发展,但起步较晚,并且赔偿比例目前看来普遍较低。以农民工患者为例,有时需要自付上万元的医疗费用。
刘医生总结,只有完善了医疗保险制度,才能解除患者的后顾之忧,让其真正发挥医疗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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