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

未行尸检导致死因鉴定遭质疑:疾病自然发展还是医方过失?

作者:程东海 宋儒亮 徐耘红 等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日期:2015-12-09
导读

          患者生前患系统性红斑狼疮(SLE)8年余。2013年6月13日,患者因胸闷、气短不适到A医院门诊接受诊疗服务,查体示:血压81/51mm Hg,心率79次/分。心电图(ECG)示:急性心肌梗死(AMI),异常ECG。

 

        各方意见

        医方代表

        徐耘红主任医师患者男性,43岁,有SLE、高血压病史和PCI手术史,以突发胸闷及气短至门诊就诊,ECG提示AMI,门诊血压81/51mm Hg、心率79次/分。门诊医生未能及时将以上诊疗信息汇总,未行血运重建,未及时发现AMI合并心源性休克可能,并收患者入院,存在诊疗过失。

        患者入院查体提示双肺湿音,B型钠尿肽前体5580pg/ml,存在心源性休克可能,门诊医师为其使用琥珀酰明胶扩容、纠正休克状态未有明显原则性错误,但补液情况应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

        ST段抬高型MI诊断成立。虽已错过最佳治疗时间窗,但患者仍有持续性心肌缺血表现,仍有行血运重建指征,若及时血运重建,或许可影响患者预后结局。

        律师代表

        甘翌晓(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明确指出,尸检前提是对死因有争议或者不能确定死因。尸检并不是医疗纠纷处置的必经程序。尸检涉及到法律和伦理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尸体解剖规则》等对尸检有指引。本案中,虽因患方原因未行尸检,但鉴定机构结合现有病历可对患者死亡原因做出分析,并以此给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符合司法鉴定通则要求,合法。

        法官代表

        法官官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级人民法院))何为医疗损害鉴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给出完整定义,亦未对鉴定内容、程序以及鉴定人资质要求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从法官角度看来,医疗损害鉴定为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诉讼中解决超出法官认知范围的医学专门性问题而服务。鉴定意见书就以下方面给出专业意见:医疗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是否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准;医疗过程有无过失;患者损害情况;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医疗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对于患者死亡的案例,若未行尸检、死因鉴定,是否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进行与采信呢?实践中,的确存在鉴定机构以未行尸检为由而不受理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医疗损害鉴定属于临床评价,对医疗过错的判断并不依赖死因鉴定结论。对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判断确实受死因鉴定的影响,但即便没有死因鉴定结论,鉴定专家也可根据临床指标加以分析,给出参考性意见。因此,死因鉴定不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条件,也不是判断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死因的唯一标准。个案中,有时死因鉴定结论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中的死因分析并不一致,若临床指标不支持死因鉴定结论,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中的死因分析依据更为充分,综合比较后完全可采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本案虽无死因鉴定,但医疗损害鉴定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各项检查指标对患者死因作出分析判断,依据充分,具有高度盖然性。医方以未行尸检为由认为不应采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而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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