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修改后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保障急救资源高效利用,条例明确,“急救”与“非急救”在进行医疗转运时,将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
5月27日下午,修改后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保障急救资源高效利用,条例明确,“急救”与“非急救”在进行医疗转运时,将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
那么,非急救患者的转运需求如何满足?条例规定,对非急、危、重患者,调度人员应当告知其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市政府将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
为固化改革成果,条例还明确,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指挥调度,专用呼叫号码为“1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今后,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将在更多重要公共场所科学合理配置。条例提出,市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为了让急救资源更普及,条例规定,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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