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重磅:【国务院2号文】药品集采常态化制度化

作者:秦永方 来源:秦永方 日期:2021-02-01
导读

         药品集采常态化制度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将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四大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二是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三是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四是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

        《意见》明确覆盖范围,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各类药品。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意见》提出完善采购规则,合理确定采购量,完善竞争规则,优化中选规则。严格遵守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采购协议期满后,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意见》要求强化保障措施。加强质量保障,严格药品质量入围标准,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做好供应配送,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意见》强调完善配套政策。改进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意见》指出健全运行机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实现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健全联盟采购机制,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陈金甫】介绍情况及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要点摘要。

        一是探索“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中选企业不必再为进入医院销售而公关,切断了药品销售中间的灰色利益链,净化了药品流通和使用的环境。二是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既发挥政府在重大改革中的组织保障作用,又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形成了市场机制充分彰显、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治理体系。三是注重系统集成、综合配套。四是部门协调配合、强化保障措施。

        前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涉及112个品种,中选产品的平均降幅达到了54%,截至2020年,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费用总体上超过了1000亿元,有效降低了患者负担,同时也根除了过去存在的“降价死”的现象,也杜绝了招采平台随意撤网现象,提高了群众用药的可及性。

        医疗机构这块来说还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在药品的临床替代使用上做了大量规范性的工作。在激励方面,从一开始中央就很明确,要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作出了明确制度性的规定。比如刚才讲了,药品累计降价超过1000多亿元,我们大致的政策思路是给群众降价的部分剔除掉,给老百姓降价的部分剔除掉,给医保基金产生的结余基本上按照五五开,留给医疗机构,用于它的内部收入分配、薪酬激励。

        近期,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开标和实施工作,预计今年5月份群众就可以享受到第四批集采成果。今后按照2号文件的要求,常态化逐步覆盖有关品种,同时保持一定的工作力度和节奏,形成稳定社会预期。

【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负责人 王雪涛】答记者问

        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方,也是医改的主力军,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是做好药品集采常态化工作的重要前提。

        第一,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了调动医务人员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又确保总体不增加群众的负担,各地要抓住集中采购降低药价窗口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评估工作,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价格。在调价方面,比如福建三明就趟出了一条可借鉴的路子。第二,加强管理和考核。一方面,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系统中给他设定优先推荐选用中选药品的程序,要求药师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另一方面,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分配,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均要求医疗机构将采购和使用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同时医保基金在总额指标制定上也要把这些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负责人 崔浩】答记者问

        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国家药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集采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决策部署,高度重视集采药品质量安全。

        三个手段: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我们要求中选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标准和经药监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并完善不良反应监测和上市后的追溯管理。二是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我们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对中选企业实施“一企一档”管理,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保障药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三是采取严厉措施。如果发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风险控制和处罚措施,保障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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